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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電 新華社昨日全文播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習近平所作的《關於〈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說明》。決定約1.7萬字,分七部分: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保證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習近平所作的說明約1萬字,分三部分:決定起草背景和過程;決定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關於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上萬字的《決定》到底有何亮點?南都為你梳理。
  《決定》全文詳見數字報A特01-04
  憲法實施和監督
  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
  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程序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範圍,依法撤銷和糾正違憲違法的規範性文件,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建立憲法宣誓制度
  將每年十二月四日定為國家憲法日。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凡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公開向憲法宣誓。
  立法體制
  立法重大調整報黨中央
  凡立法涉及重大體制和重大政策調整的,必須報黨中央討論決定。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憲法修改建議,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問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向黨中央報告。
  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
  建立由全國人大相關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有關部門參與起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增加有法治實踐經驗的專職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專門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顧問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
  爭議較大立法事項引入第三方評估
  對部門間爭議較大的重要立法事項,由決策機關引入第三方評估,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協調決定,不能久拖不決。
  民主立法
  增加人大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人數
  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徵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繫點制度,推進立法精細化。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見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人數。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
  重要條款單獨表決
  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重要領域立法
  編纂民法典
  加強市場法律制度建設,編纂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金融等法律法規。
  健全產權保護制度
  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
  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
  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法律制度,把賄賂犯罪對象由財物擴大為財物和其他財產性利益。
  制定榮譽稱號法
  制定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表彰有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
  抓緊出台反恐等法律
  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抓緊出台反恐等一批急需法律,推進公共安全法治化,構建國家安全法律制度體系。
  依法行政
  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
  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
  重大決策終身追究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嚴格追究行政首長、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
  大幅減少市縣執法隊伍種類
  推進綜合執法,大幅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種類,重點在食藥安全、工商質檢、公共衛生、安全生產等領域內推行綜合執法,有條件的領域可以推行跨部門綜合執法。
  權力制約和監督
  權力集中崗位定期輪崗
  對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健全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罷免等問責方式和程序。
  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
  對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強化上級審計機關對下級審計機關的領導。探索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人財物統一管理。推進審計職業化建設。
  司法公正與職權配置
  領導幹部插手案件留記錄
  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干預司法機關辦案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法設巡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案件。
  立案審查制變為立案登記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製為立案登記制。
  司法人員過問案件留記錄
  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得違反規定干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製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人權保障和司法監督
  預防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
  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建立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
  切實解決執行難,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威懾和懲戒法律制度。
  懲治司法掮客行為
  嚴禁司法人員私下接觸當事人及律師、泄露或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請或收受其財物、為律師介紹代理和辯護業務等違法違紀行為,堅決懲治司法掮客行為,防止利益輸送。
  法治隊伍建設
  設立公職律師
  各級黨政機關和人民團體普遍設立公職律師,企業可設立公司律師,參與決策論證,提供法律意見,促進依法辦事,防範法律風險。
  黨內法規
  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
  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加大黨內法規備案審查和解釋力度,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
  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待遇規定
  完善和嚴格執行領導幹部政治、工作、生活待遇方面各項制度規定,著力整治各種特權行為。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
  改進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
  堅持政法委員會
  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組織形式,必須長期堅持。政法機關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制度。
  法治建設納入政績考核
  把法治建設成效納入領導幹部政績考核指標體系。
  建立軍事法律顧問制度
  在各級領導機關設立軍事法律顧問,完善重大決策和軍事行動法律咨詢保障制度。改革軍隊紀檢監察體制。
  防範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
  支持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施政,防範和反對外部勢力干預港澳事務。
  加大海外追逃力度
  加強反腐敗國際合作,加大海外追贓追逃、遣返引渡力度。  (原標題:一圖覽盡四中全會決定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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